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條款 |
豁免情形 |
1 |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的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環保設施已基本建成,且未造成環境污染的下列行為可以免于處罰: 1、試生產期限未超過1年的; 2、企業1年內已提出驗收申請或已正式向監測機構提交驗收監測申請的; 3、在環保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已主動向環保部門申請辦理驗收手續的; 4、因政府部門(含監測部門)原因造成驗收延誤。 |
2 |
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
廢水污染物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廢氣污染物在非環境敏感區排放,下列行為可以免于處罰: 1、輕微超標:廢水、廢氣污染單因子超標10%以內(不含色度、林格曼黑度、廢水第一類污染物),pH值在5.5-9.5以內,復查時達到相關標準的; 2、主動或事先報告: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后,主動向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報告(必須在環保部門發現之前),或污染治理設施正常維修、檢修、設備停開車,事前向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報告,在報告后的3天內(不包括同一事件的第二次及以上的報告),污染因子超標50%以內(不含林格曼黑度)、pH值在5-10以內或色度超標一倍以內的。 |
3 |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 |
廢水排放單位非故意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或事前已向環保部門備案,經監測其污染物排放濃度、總量可以達到有關標準的。 |
4 |
未批先建并已投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 |
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成或已投產的建設項目,且非重點環境敏感區、非重污染行業、無環保投訴、環保設施已建成的,具體參照文件嘉環發〔2016〕29號(拒不補辦相關環保手續的除外)。 |
5 |
重點監控企業違反環境保護信息公開規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項 |
首次發現的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公開內容不全,經責令改正后的7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不真實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條款 |
豁免情形 |
6 |
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 |
1、因環保部門、網絡運營商等非企事業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未能聯網; 2、環保部門未要求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企業主動安裝的。 |
7 |
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
堆放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下,經責令改正后的3天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8 |
單次擬行政處罰金額較少的罰款處罰 |
/ |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擬行政處罰金額少于1000元,當事人又能及時改正的(對象不包括個人)。 |
注:1、上述豁免清單均不包括核與輻射行業。
2、符合條件可以免于行政處罰的,仍需作出責令改正的行政命令,不免除當事人整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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