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網新源控股有限公司
關于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的通報
(2018年4月)
2018-04-20
為促進供應商誠信履約,保證產品質量,依據《國家電網公司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對近期招標采購、合同簽訂過程中發現的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情況進行通報(詳見附件1)。
新修訂的《細則》于2017年10月25日起實行,對于發生在2017年10月25日及以前的供應商不良行為,按照2016版《細則》規定予以處理。
供應商整改需滿足以下條件:
1.供應商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于產品質量問題,供應商應向業主單位或有關專業技術管理部門提供有關的信息和數據,并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質量調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經業主單位認可;對出現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免費處理或更換,且檢測合格,賠償由此引起的附加調試配合等費用,并對同類產品進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對于存在批量質量隱患或家族性缺陷的產品應全部免費召回或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治理。
3.對于交貨問題,供應商應在與業主單位協商后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交貨。
4.對于服務、誠信等問題,供應商應制定整改措施,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并做出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的書面承諾。
5.對于前期不履約或未能正常履約的,供應商應提供整改報告及能夠正常履約的支撐材料。
請相關供應商認真查找問題原因并積極整改,在整改完畢后將整改報告蓋章掃描版(模板見附件2)提交至郵箱:gysgl@sgxy.sgc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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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網電子商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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